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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栈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被处罚款3万元整!

admin 2024-11-13 10:31:38 行业动态 2

原标题:客栈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被处罚款3万元整!

游客们出门游玩

都希望

玩得尽兴、住得舒心

而就在持续火热的背景下

总有一些经营者投机取巧

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经检查发现该旅馆

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

这样的旅馆

你敢去吗

???

近日,镇远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镇远县舞阳镇兴隆社区禹门码头旁的江南苑客栈有限公司听雨轩客栈分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 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镇远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客栈进行检查时,当场要求单位负责人提供客栈1-3层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开业检查合格证》, 该客栈负责人无法提供。该客栈1-3层客栈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违法行为属实,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监督执法人员当场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立案调查。

经过依法调查取证,该客栈1-3层客栈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召开集体议案会后,镇远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 该客栈责令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在作出处罚的同时,监督执法人员对酒店负责人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讲清了违法事实,告知了危害性,并强调客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要求酒店负责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办理合法手续,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放到首位。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保障你我消防安全

来源:镇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网络整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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